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将其摩托车停在***村扶贫工程工地地磅上,导致进出水泥商砼车辆无法通行过磅,并到门卫室内殴打门卫李某甲。王某某报警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南博山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李某乙带领协警高某某、尹某某、白某某赶到现场处置,王某某拒不配合,用脚踹出警车辆,踢打出警民警刘某某。
2、2020年10月15日21时许,南博山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警情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博山交警大队博山中队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当晚带王某某至淄博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讯问笔录;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晓
检察官助理:宋金明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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