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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劳资纠纷到即墨区通济街道东元庄村旧村改造工地用脚踹坏项目部办公室的门和墙。当天18时20分许,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马山治安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接报警后现场处警对王某某进行口头传唤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并激烈反抗,将民警陈某某左手背部抓伤并朝其腹部踢踹一脚,后被强制传唤至马山治安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燕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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