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组。2011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霍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骑电瓶车至霍邱县**镇**街道欲进棋牌室观看打麻将,因误将陈某某家当做棋牌室而用力踢、拍陈家大门,陈某某见系陌生人便拒绝开门,王某某更加用力踢踹陈家大门并对其进行辱骂,陈某某报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窦某某、周某某规范着装、驾驶警车赶至现场处警。处警民警见王某某处于醉酒状态,于是叫他先回去明天再处理,但王某某拒不配合,开始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处警民警见状口头传唤王某某,王某某将窦某某推到在地,后又对窦、周二人进行拳打脚踢,后被窦、周二人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执勤民警联系**集派出所通知王某某的亲属到派出所,在王某某的母亲和妹妹到场后,在民警向其讲解事发经过时,王某某仍用脚踹向周某某腿部,并不停的辱骂、威胁民警,致周某某右膝下偏内侧皮下出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处警民警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斌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文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