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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3********,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东平县**镇**村**号,住**,在斑鸠店镇政府驻地经营**广告装饰。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6日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5日被东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4时许,东平县公安局斑鸠店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徐某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到斑鸠店镇**附近处置王某丙等人与王某甲等人之间的纠纷,王某甲当众向王某丙车上撒尿,情绪激动,民警口头传唤王某甲到派出所,王某甲拒不配合传唤,并且携带铁锤、梯子要强行拆除王某丙父亲生前安装的广告牌。民警继续对王某甲进行传唤,警告未果后对王某甲强制传唤,王某甲暴力反抗将民警王某乙的左手咬伤。经鉴定,王某乙左手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民警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丙、魏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录像;户籍证明等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46803****。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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