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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67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40分许,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民警钱某某带领辅警杜某某、洪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村**、**停车场执行公务维护秩序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满现场辅警对村民使用执法仪进行拍摄,上前辱骂阻扰,民警钱某某、辅警杜某某在对王某某阻拦过程当中,王某某采用用手打击、用嘴咬的方式攻击民警钱某某、辅警杜某某,致民警钱某某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钱某某被人咬伤左手背致皮肤破损,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工作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钱相承、杜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吉

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宗3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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