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1时15分许,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台江大队交警林某甲在台江区尾垱支路依法整治违法停车时,发现一部车牌为闽B****小车违法停放在尾垱支路人行道上,林某甲准备依法对该部车进行抄告时,林某乙与被告人王某某两人不听交警林某甲的警告,以辱骂、拉扯的方式阻碍交警林某甲依法执法,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用手摔打执法交警林某甲的脸部、朝执法交警林某甲吐口水,至交警林某甲受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工作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7550号鉴定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池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容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致民警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岐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