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0时,被告人王某某在虹天娱乐KTV闹事后,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宏魁家常菜饭店门前将出警民警翟某某,张某某打伤,经鉴定: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