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303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栋**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小区**号楼。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1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1时许,站前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电话传唤未果,遂到其工作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国移动对面的**店内口头传唤王某某,经多次口头传唤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隧对王某某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王某某仍不配合并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言语辱骂及殴打,用脚踹民警陈某某面部、左膝,造成民警陈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病志材料等;
2.证人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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