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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遂溪县**镇**路**酒吧处,酒后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违法行为,经对方报警后,遂溪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林某某、陈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梁某某等人出警处置。民警林某某等执法人员到达**酒吧门口处,依法对王某某进行盘查并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态度恶劣,拒不听从民警传唤,并以挑衅语言和暴力反抗的方式妨害公务,导致民警林某某嘴角部位被打伤流血。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民警林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于2019年8月28日,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协议,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 证人陈某某、郭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检技鉴[2019]**号鉴定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 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

9.​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10.​ 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电子资料;

11.​ 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阻拦民警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0月25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一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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