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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上午,村民王某乙与“砍青”行动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王某乙抢夺工作人员的电锯,民警李某某、莫某某上前制止了王某乙的行为,准备将其带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上前阻止,民警准备将王某某带离,其兄王某丙看到便来阻碍民警带离王某某,拉扯中王某某挣脱逃离现场,民警便准备将王某丙控制带离。王某某发现其兄被抓后又折返,从民警李某某后方用拳头对李某某的后脑部猛击了一拳,造成李某某受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5、片区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民警执行公务,为了帮助其兄逃避民警的执法,从民警后方用拳头打击民警李芹后脑部,暴力抗法,致使民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洁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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