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街道办事处**村**组, 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面包车在本市莲湖区西二环土门盘道东侧辅道逆行,被在此执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土门中队民警韩某某看到后示意停车。王某某因害怕处罚,驾车强行逃逸,将韩某某撞倒在地,致韩某某左踝、右膝、右手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某驾车逃至大庆路十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及照片;3、执法记录仪录像;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6、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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