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2时30分许,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南宁派出所接报警称麒麟区潇湘商业街“红灯笼花白鲢”店内有人闹事,请求处置。接警后,南宁派出所民警李兵带领协警沈某某、张某某赶赴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并袭击处警民警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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