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曲靖市富源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2时30分许,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南宁派出所接报警称麒麟区潇湘商业街“红灯笼花白鲢”店内有人闹事,请求处置。接警后,南宁派出所民警李兵带领协警沈某某、张某某赶赴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并袭击处警民警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