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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日,同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下午15时4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派出所民警沈某某在本区某某幼儿园开展护校工作时,见被告人王某某在幼儿园附近贩卖气球,又得知王某某之前也两次过来卖气球经保安劝告拒不离开的情况。民警沈某某上前告知、劝离被告人王某某,遭到拒绝。随后民警沈某某与一名社保队员将被告人王某某带离,被告人王某某反抗并用脚踢民警沈某某,致民警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沈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至左小腿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沈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及供述等情况。

3.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沈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小腿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4.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民警沈某某的身份。

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沈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给予谅解。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置及被害人沈某某左小腿外侧有2厘米左右表皮外伤。

7.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1月5日其在向化幼儿园开展护校工作时,社保队员范某某说幼儿园门口那个卖气球的女子又来卖了,前几天已说过多次不要在学校门口卖但她还是不听,其听后上前表明身份并劝导该女子离开,但该女子不听,后其与社保队员欲带该女子去派出所处理,但该女子不愿意,在强制带离的过程中,该女子用脚踢其左腿三下。

8.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1月5日下午15时45分许幼儿园放学时,其作为学校的保安看到在向化幼儿园西侧十米位置的人行过道上有一个女的在那里卖气球,当时来护校的民警沈某某看到有人在学校门口卖东西就上去盘问情况,并让该女子离开,后等其再回头看民警那边时,其看到那个卖气球的女子用脚踢民警两脚。

9.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1月5日15时45分许,向化镇派出所民警沈某某和其在向化镇幼儿园门口执勤,当时王某某拿着气球来到幼儿园门口贩卖,其就跟民警沈某某说王某某已经来过几次贩卖气球,劝她不要在校园门口附近贩卖,她根本不听劝。后沈某某就走过去劝王某某离开,其也跟了过去,但是王某某根本不听劝,后沈某某让王某某去派出所,王某某就踢了沈某某两脚。

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媛媛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联系电话:177****5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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