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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保安公司保安,户籍在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20年8月29日因猥亵妇女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22时许,在本市东江阴街108号阳光烧烤店内猥亵妇女,民警接警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小东门派出所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所后拒不配合调查,当民警嵇某某将其带至治安窗口时,其对嵇进行推搡、拉扯,并一拳击中嵇的右眼角处,后被民警制服。

经上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人嵇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证实,其妨害公务的事实经过。

2.证人嵇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经过。

3.证人李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猥亵妇女及其妨害公务的事实经过。

4.验伤通知书、民警伤势照片、上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鉴定人损伤构成轻微伤。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在职证明证实,嵇某某系在职民警的身份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小东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7.案发地派出所监控资料及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暴力妨害公务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蒨雯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随卷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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