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2时许,岳某到曙光派出所值班室报警,称其被丈夫王某某殴打,后民警俞某某等接到报警后到曙光派出所门口,口头传唤王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王某某拒不配合,并推搡民警俞某某,致民警俞某某腿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明知民警正在执行职务而以暴力方法予以阻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8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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