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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村**组。2019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相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区椑木镇玉屏街酒后阻拦车辆正常通行,民警潘某某、辅警梁某某接群众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王某某遂准备驾驶电动车离开,民警为阻止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对其多次劝告,在劝告无效情况下,民警潘某某、辅警梁某某依法将其强制带离。过程中,王某某采用对民警潘某某辱骂、拳打脚踢,抢夺枪支等方式暴力妨害执行公务,并将民警潘某某手部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2020年8月28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65900****)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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