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5月3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胡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乘坐“滴滴”出租车行至本市丰台区开阳里三街路口,与司机商某甲发生纠纷,商某甲报警后民警商某乙、陈某某及辅警潘某某赶赴现场处理。在民警及辅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以手击打辅警潘某某面部、并用胳膊勒住潘某某的脖子将其摔倒,致潘某某颈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辅警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丰台右安门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商某乙、陈某某、商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潘某某、商某乙、陈某某、商某甲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赵丽薇
2020年3月27日
附注: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