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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内,因其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产生争执,在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王某某认为与其无关,不听劝阻欲离开,并与正在执法民警产生争执,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在抓捕过程中造成一名辅警身体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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