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地铁C口周边,驾驶黑摩的进行非法运营时,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驾驶黑摩的逃窜过程中造成民警李某某(男,27岁,北京市人)右小腿软组织损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当场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迎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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