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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时许,**派出所接到ll0指令,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店有人打仗。**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对涉嫌殴打他人的男子王某某进行了解情况,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胳膊打民警蔡某某嘴部一下,用手打民警孙某某腹部一下,并将孙某某右手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初步诊断,蔡某某的伤情为唇部挫伤,孙某某的伤情为右腕部挫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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