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接110指令称在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新南高后面的高地,因征收工地发生纠纷有人阻工,需要警察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开始做阻工人员工作。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偷偷溜进施工现场并爬上正在施工的一台挖掘机,站在挖掘机的履带上面,导致挖掘机不能正常作业,民警劝说其不要阻工,被王某某拒绝,继续阻工。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民警遂强行将其带离,在带离过程中王某某用一顶安全帽将民警马某某的面部砸伤。后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熠辉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8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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