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排**号,住天津市河东区**桥**。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但无逮捕必要,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门前要求给其子赵某某办理残疾证。门岗保安告知王某某其子户籍所在地**,王某某不满,遂站在门前拦阻过往车辆出入。后民警宋某某在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劝阻,其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民警依法对其口头传唤时,王某某对宋某某、韩某某进行殴打,用拳头打了宋某某、韩某某的面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河东区**桥**,1582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