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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晚,富顺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民警陈某甲、陈某乙及辅警谢某某、孔某某等人,在富顺县富世镇吉安庄路189号1栋2单元6楼,向被告人王某某了解其前夫曾某某涉嫌吸食毒品的情况。王某某误以为民警将其儿子带到了现场(其儿子实则由曾某某母亲罗某某带到现场),认为影响不好,遂打了辅警谢某某一耳光,在民警将王某某控制后,王某某坐在沙发上踢了民警陈某甲大腿两脚。随后,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材料、抓获说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游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富顺县**镇**大道中段**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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