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19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华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辖区内**小区有人因孩子问题打架,华山派出所民警方某某、刘某某、辅警姚某某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携带警用装备立即出警。经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后确定,打架的一方当事人为该小区**号楼**单元**住户刘某甲。当晚20时许,处警人员方某某、刘某某、辅警姚某某到刘某甲家找其了解情况。在刘某甲家门前的走廊内,处警人员表明身份后对刘某甲进行询问时,刘某甲的丈夫王某某因酒后情绪激动,在旁不停插话、质问民警,干扰处警人员的调查行为。民警方望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口头制止后,被告人王某某反应激烈,并威胁处警人员。后民警口头传唤刘某甲到华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刘某甲跟处警人员准备离开时,被告人王某某上前阻止,民警方某某为防止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过激行为,推了其一把,被告人王某某倒在地上。后民警见被告人王某某情绪激动,有采取过激行为的可能,为防止事态扩大,民警方某某采取处置措施徒手将被告人王某某控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民警方某某的右手小指及辅警姚某某的左小腿咬破。经法医鉴定,方某某及姚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民警随即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助理检察官:秦晓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316513****);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9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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