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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5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现住榆次区经纬路150号某某区某某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3时左右,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的白色老年电动汽车行驶至榆次区经纬12区北口时,遇社区防疫工作人员设卡检查,在工作人员告知其为单行线只能进不能出的情况下,王某某强行驾驶车辆通过,将站在汽车前方的防疫工作人员赵某某逼的后退几步并被迫爬在汽车前机盖上,王某某驾驶汽车沿着蕴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诚信路口拐弯处停车,赵某某趁机从车上跳下,王某某驾驶车辆驶离,拖行距离近一公里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经纬路某某区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证据壹张、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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