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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04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3时许,东莞市**交警方某某带领被害人黎某某等辅警队员在东莞市**镇**社区****高架桥底路段执行查车任务。同日2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途经上述路段,黎某某遂示意其停车检查,王某某驾车冲卡逃避检查,与黎某某发生碰擦,致黎某某体表多处擦伤,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1时许,王某某到**交警大队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亮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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