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5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城**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百余名群众聚集在昆山市政府北门外上访,昆山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后现场警告驱散,被告人王某某采用雨伞打辅警胳膊、手打辅警头部的方式拒绝配合,被依法传唤并带入警车后,又采用咬辅警胳膊、踢民警腿部的方式,阻碍民警、辅警依法执行职务。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人民警察证、在职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修培
检察官助理:王 超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