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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集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汾阳市全境所有村庄实施“封村”措施。2月6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去到某某镇某某村欲进村看望舅舅,被某某村村口防疫点工作人员拦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听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强行撕破防疫站点铁丝网,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恐吓防疫工作人员刘某某等人,推搡、踢踹、殴打其他劝阻人员。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劝离后又返回该防疫点,并持水果刀恐吓、威胁,严重影响疫情期间卫生防疫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某某派出民警出警后,将王某某传唤至某某派出所,拒不听从民警的指示佩戴口罩,并坐地大闹,后离开派出所。案发后,其家属提出王某某患有精神疾病。汾阳市公安局聘请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王某某临床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一目前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2、2020年2月6日被鉴定人王某某发生寻衅滋事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威胁、正在执行疫情防控职务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峰云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汾阳市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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