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6********,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街道办事处**街**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商业街,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20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5时许,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民警苏某某(警号081466)带领辅警刘某某、杨某某到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青龙湖商业街出警过程中,在苏某某等人身穿警服、出示警官证亮明身份,欲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到通海路派出所了解情况时,被告人王某某妨碍民警正常执法,拒不上车,将民警出示的警官证打落在地,并踢踹出警民警。后民警将王某某带回通海路派出所后,王某某拒绝下车,在民警带其下车的过程中,王某某又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将民警刘某某踢伤。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所内后,王某某又对询问民警霍某某进行辱骂和踢踹,致其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王某某早早孕检测试纸照片及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毕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侵害执法人员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红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壹册;
3.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