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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号,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银白色五菱牌微型货车(冀R9****)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固安县**与**国道交口红绿灯处,遇到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进行检查,王某某为逃避处罚,强行变道加速逃跑,将执勤民警施某某拖行数十米摔倒在地,造成施某某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检察官助理:金红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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