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6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因自家地里的桐树被烧死而报警。后许河乡派出所民警曹某某等人赶至王某某所在位置后,王某某辱骂工作人员,许河派出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王某某至许河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传唤,在民警强制传唤王某某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踢打曹某某,致曹某某受伤。被告人王某某被带到许河乡派出所后,王某某将许河派出所的椅子摔坏。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民警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报告、情况说明、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许家旺证言证实王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踢打民警的事实;4.光盘两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刘永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