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甲认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隧道建设爆破工程中,造成自己家的房屋渗水,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此事经村委和相关部门协调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2020年8月18日起连续三天,被告人王某甲每天在家门口路段拦截施工单位运输车辆一段时间。8月20日上午,施工单位报警后递铺派出所出警,警务人员在强制传唤被告人王某甲过程中,其采用脚踹、辱骂、吐口水等方式妨害警察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人民警察证等;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勘查记录;
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昕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6******);
2.电子卷宗贰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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