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48********,汉族,群众,文盲,安徽省凤阳县人,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案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0时许,淮北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警称在淮北市海宫路与濉溪路交叉口逮到一名盗窃营业场所电线的人员。城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谢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许某某迅速赶到现场,在口头传唤盗窃电线嫌疑人叶某某的时候,其妻子王某某拉着叶某某要离开现场,在被民警制止后,被告人王某某言语辱骂民警,并且用手朝谢某某面部打了一巴掌,在带离过程中用脚踢踹民警腿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贾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件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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