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7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塘沽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本区**大道**酒店,因入住问题打砸酒店前台物品、殴打酒店工作人员,随后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同年8月5日0时27分许,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铁箕山派出所民警赵某某接110指令后和辅警刘某某到达现场,将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人王某某带至铁箕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办案区门口不断辱骂、挑衅民警张某某,被带至办案区时用脚踢踹民警张某某,致使民警张某某右前臂挫伤、内侧近中段压痛。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病历、警情单、证明、人民警察证等书证;3.辨认、检查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伍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