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公司职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路**家属院。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19时许,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广场宏祥超市对面“面筋哥”烧烤店内有人闹事,请求出警。后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西河派出所民警向某、魏某某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将烧烤店的面筋、蔬菜打翻在地,将隔壁理发店的毛巾架损坏,民警遂对其身份进行核查,其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民警随将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当民警驾驶车辆行驶至安定区友谊北路与公园路的丁字路口时,被告人王某某突然袭击驾驶车辆的民警向某,用双臂勒住向某的脖子,向某紧急将车辆停下,后王某某顺势从后排座爬到副驾驶位置继续攻击向某,下车后对民警继续追打、撕扯,致使民警向某执法记录仪损坏、警服肩章撕毁,魏某某脸部受伤,并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10月13日,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价值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其一贯的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莹安
检察官助理:康艳红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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