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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镇**汽车修理厂业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花园**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11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3时50分许,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武某某带领辅警师某某、刘某某着制式警服,驾驶牌照为蒙G****警五菱宏光S制式警车巡逻至科左后旗**镇**加油站附近时,发现一辆悬挂牌照为蒙G*****的白色尼桑帕拉丁越野车,经核查发现该车车牌与实际车辆信息不符。随即武某某等人驾车驶入加油站准备对正在加油的该辆越野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即被告人王某某迅速返回车上,驾车急速倒车时撞坏加油站加油机保护栏杆,武某某、师某某下车用手示意被告人王某某停车,被告人王某某不听交警指挥驾车强行加速欲逃避检查时,辅警刘某某驾驶警车欲对其进行拦截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警车不同程度损毁。2020年11月3日经科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警车损毁价格为人民币6348.25元。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已支付警车的全部维修费用,支付加油款并更换被撞毁的加油机保护栏杆,赔偿刘某某苹果手机的损失。

案发当日(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武某某、师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卷;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科左后旗**镇**花园**号楼**单元**楼东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0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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