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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洛阳市**局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我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0日23时42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洛阳市西工区驾驶四轮电动车沿人民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东路小街天府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因张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带至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抽取血液。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mg/100ml。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工交巡大队事故中队交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过程中,王某某对张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并辱骂正在处理事故的民警,被害人张某某第二次报警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民警李某乙等人赶现场处理警情,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阻碍和威胁出警民警,后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至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处理,后要求刘某某将被告人王某某带离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被告人王某某离开后,再次返回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警室内的民警休息室,向值班辅警卫某某身上踹了一脚,值班民警李某甲见到此情况上前制止时,被被告人王某某用拳打倒在床上,致民警李某甲头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表现证明、党员证明、工作证明、到案经过、李某甲、卫某某受理王某某殴打出租车司机张某某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报警记录、出警经过、洛阳中心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情况说明、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不受理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任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卫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建军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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