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河南省西平县**管委会**村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0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拨打报警电话称想杀人,不想活了。西平县公安局老王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西平县**管委会**村委**组王某某家中处置警情时,被告人王某某无故拉拽处警民警衣领,捶打警车前挡风玻璃,并拉拽警车雨刷器,致使警车雨刷器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娜
检察官助理:赵昉
2020年12月7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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