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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41980********,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路**号。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9月18日被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27日,后于2016年4月27日被关岭自治县司法局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关岭自治县**街道**宵夜摊处调查时,因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违法,且醉酒后拒不配合,民警遂将王某甲传唤至**派出所内协助调查,期间,王某甲在**派出所院坝内大声吵闹,拖拽金属长椅堵住值班室门口,并辱骂、撕抓、殴打民警,致民警龚某某、辅警李某某受伤,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记录、自述材料、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华

                                               检察官助理 钟润苹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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