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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街**委**组,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5时20分许,连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因有人交通事故受伤在县医院,指令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滕某某和辅警邢某某出警到连江县医院执行调查任务。当民警滕某某和辅警邢某某在连江县医院医技楼一楼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受伤的朋友黄某某了解情况时,被告人王某某因酒后情绪激动,无理取闹,在一楼拍片室门口大吼大叫,民警滕某某让其冷静,表示医院已经在对黄某某进行检查,但被告人王某某对民警滕某某的劝阻不予理睬,并对滕某某爆粗话。在民警滕某某对其进行警告后,被告人王某某依然情绪激动,推搡民警滕某某并拉扯滕某某警服衣领,民警滕某某在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多次警告无效后,和辅警邢某某将王某某当场控制并报警请求支援。经鉴定,滕某某与邢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接警单、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报警录音来源说明、翻译、相片、视频截图、尿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明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邢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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