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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办事处***居委会***组****号。因妨害公务罪2019年09月22日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没有安装反光贴牌号为豫17/1****号拖拉机,沿遂平县遂周路往东行驶至富强路交叉口执勤卡点,被执勤的民警刘某某发现,民警刘某某示意王某某停车,王某某拒不停车,驾车沿富强路往南继续行驶,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别某某、李某某驾驶警车追赶,并用警车喊话器向王某某喊前面的拖拉机请靠边停车,王某某驾驶拖拉机不停车并加速在富强路上S行驶,不让警车超车,在国槐路口王某某驾驶拖拉机左转至国槐路上行驶,民警刘某某等人驾驶警车沿边道超车后,刘某某、别某某下车后站在国槐路上向王某某打出靠边停车的执法手势,王某某驾驶拖拉机不减速直接向刘某某、别某某开过来,刘某某、别某某避让。王某某驾车继续逃跑,后王某某驾车行驶至遂平县白云纸厂南门附近,别某某趁王某某掉头停车之际站在车门外侧脚踏板上准备拉开车门,王某某拒不配合驾车带着别某某继续向东逃跑约一百多米处,被刘某某等人驾驶的警车拦停,王某某坐在驾驶室内不动,别某某拉王某某的胳膊下车,王某某就咬别某某的手,别某某松手躲开,后王某某被遂平县公安局阳派出所民警带走。经检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既没有安装反光贴、喷写车辆号牌放大号,也没有年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别某某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时王某某驾车行驶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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