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驾驶出租车的黄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刘家坪轻轨站附近一空地,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黄某某遂报警,当晚20时许,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双方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出租车驾驶员积极配合。被告人王某某情绪激动,经民警多次要求,均不配合民警执法,不予出示证件。后民警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让其把车窗锁好,王某某却上车后发动车辆,进行倒车。民警遂上前告知其不要动车,王某某无视民警执法指令,继续驾驶车辆,车辆左前方撞击民警,致其倒地。后民警起来后,将其强制带上警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袁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执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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