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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岩,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1********,苗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麻江县公安局宣威镇派出所接110指令在宣威镇铁倘村发生一起广电光缆被人为割断的警情后,民警刘某带领辅警毕某某等人出警到达现场宣威镇铁倘村小铁倘公路旁,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手持镰刀与修复光缆的广电工作人员对峙,为消除危险,查明案情,民警刘某命令并警告王某某放下镰刀接受调查,王某某不仅不放下镰刀,而且还对民警刘某扬言“谁拿我的镰刀我就搞死哪个”并做出对刘某攻击的准备,民警刘某当即使用警用装备催泪喷射剂喷向王某某面部,王某某立即挥舞镰刀对刘某及出警人员和广电工作人员进行追砍达200米左右,后王某某见出警人员寻得长木棒后便向背后山林逃窜。因出警人员和修复光缆的工作人员躲避及时,才未出现伤亡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一把;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6.执法记录仪视频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时,不听从警察的警告并持刀追砍出警人员,严重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时犹

                              检察官助理 潘海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  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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