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4日8时许,在江苏省丰县**镇**路**楼路口东北新建大棚处,因琐事与韩某某发生争吵,在丰县公安局赵庄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出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拳头击打民警李某某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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