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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4日8时许,在江苏省丰县**镇**路**楼路口东北新建大棚处,因琐事与韩某某发生争吵,在丰县公安局赵庄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出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拳头击打民警李某某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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