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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街乡**村委**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草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3时21分许,安宁市公安局草铺交警中队在执勤过程中,发现草铺集镇***路一巷道内有一辆牌号为云******黑色“保时捷”SUV越野车未按规定将车停放在停车位上,执法交警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如果不按照要求把车挪开,就把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拖走,被告人王某某称“如果托我的车,就用炸药把交警中队炸了”。经劝说无效后,草铺交警中队辅警李**、保**在现场对云******违停车辆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

2020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草铺集镇上将草铺交警中队执法车辆拦停,质问对其车辆贴罚单之事,并威胁草铺交警中队辅警马春友称“是谁贴的单,他就要用刀杀谁”,并趴在巡逻电瓶车上不让交警辅警离开。草铺交警中队中队长杨**及时赶到现场,明确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罚单撤销不了后,被告人王某某威胁说:“撤销不了,就把自己的车点燃”,随后王某某冲进其家中拿出打火机,又冲到“保时捷”SUV越野车对面停放着的云******白色“奇瑞”SUV越野车旁(该车属被告人王某某所有),声称将该车烧掉,并打开油箱盖。在被告人王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油箱时,其妻子李**上前阻拦后未遂,被告人王某某还称“要将贴罚单的人撞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整治实施方案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61969****.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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