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第*组,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驾驶车牌号码为陕A32L**福田牌小型普通改装客车,拉二十五头生猪经过**镇**疫情防控查缉点时,因其拉的生猪无相关手续,担心被查。王某某明知323国道**段设有查缉点,且看到有其它车辆正在接受检查,仍无视执勤民警(辅警)穿着警察制服,穿着警察反光背心。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命令,直接开车冲卡通过查缉点,将执勤民警高某某带倒,致高某某左小腿擦伤,王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高某某驾驶车辆跟在王某某后追缉,追到323线**镇茶厂和富宁县交界处路段,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调头时,左右后轮掉下路坎而无法行驶。八宝派出所接王某某报案后赶到现场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入所健康检查表、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门诊病理、伤情照片、工作文件依据、工作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3.证人农某某、陈某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8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4份、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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