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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傍晚,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被通知到白塔派出所接受调查。承办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入办案工作区,王某某走在前面,因玻璃门上无警示标志而撞到门上致使头部受伤。在工作区内,民警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王某某配合程度差并言行侮辱民警。民警将王某某控制在地进行检查时,被告人王某某用力反抗并用嘴咬伤民警罗某某的左手虎口位置。经鉴定,罗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传唤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朱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检察官助理:张潇霞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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