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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5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民警满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何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易运物流城抓捕涉嫌盗窃电动车的被告人王某某。三人确认王某某的身份后,给其戴上手铐并带上小车后排座位,民警满某某及辅警何某某分别坐在王某某的两侧,辅警李某某开车,将王某某押解回西樵派出所。途中为确保安全,辅警何某某用手握住被告人王某某的手铐。王某某因要求将手铐松开未获应允,便突然低头用口咬了何某某左手手臂一口,后被制服。经鉴定,何某某左上臂外侧挫擦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霓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只,《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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