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9********,汉族,大学本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天津市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40分,在本市南开区堤南道与艳阳路交口因涉嫌酒驾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在血液采集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回交警南马路大队。当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交警南马路大队办案区内不听民警指令接听电话,民警上前制止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与民警发生撕扯并将民警金某某摔倒在地,导致民警金某某全身多处受伤。
经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金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飞
检察官助理:王国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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