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76********,汉族,大学文化,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胶南县,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孟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本市河西区友谊**广场附近停车场内无故拦车,群众报警后马场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期间,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脚踢踹民警李某某左腿部及右肩部,致其受伤。
案发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民警李某某肢体体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8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伤情照片;
2. 医院诊断证明书、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 执法记录仪录像;
7. 辨认笔录;
8.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 磊
检察官助理:刘运佳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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